取消
加载中...

蓝宇股份过会后四个多月仍未注册,毛利率及财务内控引关注

2024/5/16 10:52:43

《港湾商业观察》施子夫 王璐

今年3月末,冲刺创业板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股份)回复了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同时,公司还更新了部分数据。

蓝宇股份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研发积累了2500多种应用于纺织领域的数码喷印墨水配方。

2023年,蓝宇股份实现营收3.84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8729.84万元。蓝宇股份详细的招股书还停留在2023年12月21日。

01

过会后四个多月仍未注册

2020年-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报告期内),蓝宇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57亿元、2.72亿元、3.13亿元和1.80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144.71万元、6020.74万元、7210.02万元和4532.94万元。

数据上来看,蓝宇股份2023年业绩保持着上升的态势。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7.71%、39.17%、39.50%和40.87%,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07%、42.39%、42.50%和43.50%。公司表示,毛利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但逐期提高不具有持续性。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情形,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实现降本增效或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3年12月28日,蓝宇股份通过首发上会。换言之,到目前四五个月的时间,公司仍未提交注册,在当前资本市场严格监管的环境下,这无论如何不是个好消息。

一个多月前,证监会与沪深北证券三大交易所同步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19项具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深交所修订发布的9项业务规则来看,6项为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则修改完善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加大现场督导力度,规范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

此次规则修订大幅提高了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和第二套上市标准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要求。其中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

02

毛利率及财务内控引关注

深交所在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问询函和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先后4次就蓝宇股份的产品毛利率偏高提出问询,要求该公司说明其高毛利率的合理性。外界也一直关注公司的高毛利率是否可以维持。

公司在3月29日的回复函中表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数码印花墨水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主要系随着数码印花行业不断发展,带动上游原料市场价格下降,以及公司研发投入持续降本,下游需求逐年增长,使得公司在产品降价的同时仍具备较强竞争优势。未来,一方面,由于上游原料市场供给充足,数码级色料价格仍具有下降空间,另一方面,发行人通过工艺改进及产能的扩张仍有一定降本空间,故发行人的墨水产品在保持合理降价的同时,仍可维持较高毛利率,毛利率大幅下滑的风险较小。但发行人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无法提升技术和研发能力持续降本、市场竞争加剧及产能过剩导致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宏观环境波动及公司自身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高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614.20万元、961.03万元、2134.21万元和793.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9%、6.11%、7.84%和11.44%,金额及占比呈上升趋势;员工代收货款金额分别为56.14万元、119.05万元、226.33万元和51.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4%、0.76%、0.83%和0.74%。

审核问询函提出,请发行人:(1)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逐项说明各期第三方回款对应具体业务、客户名称、回款方与客户的关系、回款金额及占比等。

(2)说明员工代收货款的具体情形,包括收款员工、各期收款金额、对应客户等。

(3)按照《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说明逐项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财务内控不规范相关信息的说明是否完整、准确。

(4)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针对第三方回款、员工代收货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1、公司第三方回款包括境内销售的第三方回款及境外销售的第三方回款,均基于真实业务背景,三方回款具有商业合理性。回款方主要是客户同一集团内关联公司、外汇中介公司、客户商业合作伙伴、客户员工等,回款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报告期内,员工代收货款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对公司经营影响极小。针对员工代收货款情况,公司已按照内控规范要求进行积极整改,自2022年3月以后,未再出现公司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

3、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存在通过员工代收货款、第三方回款外,不存在票据融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财务内控不规范相关信息说明完整、准确。

4、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不构成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针对员工代收货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已进行整改,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合理,已经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发行人针对第三方回款情形已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合理,已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港湾财经出品)